這能叫「冠軍」嗎?(2)
在一般的比賽裡,「身價」,是事先規定好的:第一付,大家都沒有身價;第二付,南北方有身價,東西方沒有身價;第三付,東西方有身價,南北方沒有身價;第四付,大家都有身價。每四付牌一輪,以後的身價變化,是把這一輪的第一付,搬到下一輪的第四付,另外的三付分別往前推進,所以第五付(這一輪的第一付,也就是前一輪的第二付。)就變成南北方有身價,東西方無身價;第六付,(這一輪的第二付,也就是前一輪的第三付。)則為東西方有身價,南北方方無身價;第七付,(這一輪的第三付,也是前一輪的第四付。)則大家都有身價;第八付,(這一輪的第四付,也是前一輪的的第一付。)則是大家都沒有身價。餘仿此變動。
「身價」的設置,主要是讓比賽活動趨於活潑性、刺激性與變化性。有身價的一方,若簽訂在成局線位以上的牌約,得到的獎分會多些,但萬一作不成的罰分也是重些;無身價而簽訂成局線位以上的牌約,所能得到的就會比較少些,當然罰分也輕些,賞罰算是比較分明的。
開叫位置是固定不變的:牌號除以4,所得的餘數為「1」時,由北家開叫;餘「2」時,由東家開叫;餘「3」時,由南家開叫;整除時,由西家開叫。
再提醒一次,上面所提到的這些個獎分,必須在完成合約時才有的,若不能完成合約,這些個獎分不但都不計而沒有外,還得要罰分!
作不成合約時,不管合約線位的高低,只看有沒有身價,在未被賭倍的情況下。無身價,每不足一付扣減50分,有身價則每不足一付扣減100分,由「防守方」得分!
為什麼所簽訂的合約分數不滿100分而僅是「部分分數合約」時,作成所得的獎分卻沒有什麼「有身價」與「無身價」的區別,都僅能得50分,顯見對有身價的一方有「賞罰不平衡」的情況,原因何在則不得而知。
另外還有被「賭倍」與「再賭倍」後作成與作不成的的計分,因為計算起來比較複雜,這兒暫時不提。
現在再回到分數上來。上面所提到的那付紅心大滿貫作成時,計可得「花色分數」210分、有身價的成局獎分500分與有身價的大滿貫獎分1500分,合計共為2210分,再加上另一桌對方作不成而不足一付所得的罰分100分,全部合計就是2310分。其他未被賭倍合約的計分方式仿此。
今設甲隊在那付紅心大滿貫上不幸失敗,這個2310分的分數,若用「部分分數」合約一成一敗的牌局來追,每付牌的得分算是介於170分至200分間,甲隊以後即使連贏這種牌十付,都還不能趕上那付紅心大滿貫上所失的分數,但他們只是一付大牌的失手,卻有十付小牌之得手,竟然還敵不過,顯然不合比賽的精神。為了要降低類似那種大牌的權重,無形之中,也在提升每付小牌的權重,乃有這種「國際序分」的產生。經由這種由所得分數差值折成算「國際序分」後,甲隊在那付紅心大滿貫上失手而輸20個「國際序分」。今若再以那種170分至200分的小牌來追,每付牌可以追回5個「國際序分」,只要四付這種牌就可以追上而打平,但若不是以這種「國際序分」來追,而用原來的分數來算,四付牌僅能追回恐怕還不到800分!
(未完,待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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