奇怪的計分方式
世界上能作比賽的項目實在太多了。
不論是什麼樣的比賽,除了這兒要談「判定名次先後」的這項計分方式外,都是以「勝」與「負」為分界點的。不管「大勝」或「小勝」,只要能「勝」就好,那都是「勝」,沒有絲毫折扣可打的。
在橋牌本身的比賽裡,諸如:淘汰賽、準決賽與最後的決賽等,只要在由每付牌所得的分數差值,換算成一種叫「國際序分」(Internatioanl Match Point,IMP),如表一所示。最後就由該項「國際序分」的多寡來判定名次的優劣:多者為優、少者為劣!
表一、國際序分換算表
總分差值 國際序分 總分差值 國際序分 總分差值 國際序分
0~ 10 0 270~ 310 7 900~1090 14
20~ 40 1 320~ 360 8 1100~1290 15
50~ 80 2 370~ 420 9 1300~1490 16
90~ 120 3 430~ 490 10 1500~1740 17
130~ 160 4 500~ 590 11 1750~1990 18
170~ 210 5 600~ 740 12 2000~2240 19
220~ 260 6 750~ 890 13 2250~2490 20
以後每 +500分 +1
為什麼不用每付牌所得分數的多寡來決定呢?原因很簡單,譬如一付有身價的紅心大滿貫,一成一敗,彼此相差是2310分!這個2310分的數字是怎麼產生的呢?順便在這兒介紹一下,俾讓對橋牌沒有什麼概念的人了解一下。
橋牌活動裡,有無王、黑桃、紅心、方塊與梅花等的「花色分數」、有簽訂合約未滿100分的「部分分數獎分」、有簽訂合約滿100分的「成局獎分」、有簽訂六線合約的「小滿貫獎分」、及有簽訂七線合約的「大滿貫獎分」。
茲分述如次:
「黑桃」與「紅心」,每一線位為三十分,四線可「成局」(game);
「方塊」與「梅花」,每一線位只有20分,需五線才能成局;
至於「無王」,第一線位是40分,以後每多一線位是多30分,三線就可以成局。
「部分分數獎分」:與身價無關,均為50分;
「成局獎分」:與「身價」有關,無身價為300分,有身價為500分;
「小滿貫獎分」:與「身價」有關,無身價為500分,有身價為750分;
「大滿貫獎分」:與身價有關,無身價為1000分,有身價為1500分。
上面所提到的這些個獎分,必須在完成合約時才有的,若不能完成合約,這些個獎分不但都不計外,還得要罰分!
作不成合約時,不管合約線位的高低,只看有沒有身價,在未被賭倍的情況下。無身價,每不足一付扣減50分,有身價則每不足一付扣減100分!
另外還有被「賭倍」與「再賭倍」後作成與作不成的的計分,因為計算起來比較複雜,這兒暫時不提。
那付紅心大滿貫作成時,計可得「花色分數」210分、有身價的成局獎分500分與有身價的大滿貫獎分1500分,合計共為2210分,再加上對方不足一付所得的罰分100分,全部合計就是2310分。其他未被賭倍合約的計分方式仿此。
設甲隊在那付紅心大滿貫上不幸失敗,這個2310分的分數,若用「部分分數」合約一成一敗來追,每付牌的得分算是介於170分至200分間,以後即使連贏十付這種牌,都還不能趕上那付紅心大滿貫所失的分數,但他們只是一付大牌的失手,卻有十付小牌之得手,竟然還敵不過,顯然不合比賽的精神。為了要降低類似那種大牌的權重,無形之中,也在提升每付小牌的權重,乃有這種「國際序分」的產生。經由這種由所得分數差值折成算國際序分後,甲隊在紅心大滿貫上所失為20個國際序分,若以那種170分至200分的小牌來追,每付牌可以追回5個國際序分,只要四付就可以追上而打平,但若不是以這種國際序分來追,而用原來的分數來算,四付牌僅能追回恐怕還不到800分!。
目前橋牌在採用無論「淘汰賽」、「準決賽」與「決賽」,二隊間只要在「國際序分」上有了差距,就是分出「勝」與「負」來,名次的先後也就決定了:勝者名次在前,負者名次在後。這種情況若發生「淘汰賽」裡,負方根本就出局了,再也與這一項比賽無緣!是一種沒有折扣可打的計分方式!
在橋牌的比賽活動裡,有時為了要節省比賽的時間,能在較為短促的時間裡把比賽完成,乃把很多隊安置在同一組,作「多隊同組作循環賽」,讓彼此都能有機會遭遇到的比賽活動。為了判定名次的先後,乃另行設計而取用一種叫「勝積分」(Victory Point,VP)的計分方式。這是一種由上面所提到二隊間的「國際序分」差值,再經過一道換算手續而得的所謂的「勝積分」。最後名次先後的判定,就由這項「勝積分」的多寡來決定:多者名次在前,少者名次在後。
茲把由中華民國台灣省執橋藝界牛耳的台北市「國際橋藝中心」在舉辦「多隊同組作循環賽」正式比賽,擬定雙方間打16付牌時,由兩隊間的「國際序分差」,換算成雙方所能得的「勝積分」列如表二供對照與參考。該「折算表」不是由筆者自行隨意杜撰而擬訂的。
表二、兩隊間打16付牌的勝積分換算表
國際序分差 勝積分值 國際序分差 勝積分值
0-2 15:15 32-36 23:07
3-7 16:14 37-41 24:06
8-11 17:13 42-47 25:05
12-15 18:12 48-55 25:04
16-19 19:11 56-63 25:03
20-23 20:10 64-71 25:02
24-27 21:09 72-79 25:01
28-31 22:08 80- 25:00
由上表中可以看出:兩隊間「國際序分」的差值越大,勝隊所能得到的勝積分也就越多,最多可以得到25勝積分;負隊所得到勝積分相對也就越少,少到可以為零者。
兩隊間的「國際序分」差值若越小,勝方所能得到的勝積分也越少,少到只有15勝積分,而負方則可以得到較多的勝積分,最多可以得到15勝積分!
等到全組都比賽完畢後而判定名次時,就由這種「勝積分」的多寡來決定,多者名次在前,少者名次在後。
此項「勝積分」,是專門針對「多隊同組作循環賽」時才存在著的。
目前全世界橋藝界只要作循環賽時,都是採取這樣的計分方式。
至於為什麼在「多隊同組作循環賽」的橋牌活動時,要採取這一種「勝積分」的計分制度呢?固中的作用、內涵與奧妙所在則不得而知。
單由上列「勝積分」換算表來看,好像沒有什麼值得懷疑的地方。但若稍為付以注意而深入之,就可以發現這中間竟然蘊藏著無以言喻的「大弊端」,以致形成最後名次上的「不合理」!這種「不合理」景象,就是因為由這項「非常奇怪的計分方式」所造成的!為什麼?
在提出這些個「弊端」之前,今試著「虛擬」八隊同組作循環賽,僅取二隊可以晉級參與更高一層次的比賽,讓我們來看看最後的結果,「問題」到底出在什麼地方。在這兒雖說僅是「虛擬」而有點誇張,但實際的比賽過程裡,真的曾多次發生類似很不合理的情況,這也是想提出來探討的原因之一!
賽 程
第一場 第二場 第三場 第四場 第五場 第六場 第七場
A:B A:C A:D A:E A:F A:G A:H
C:D B:D B:C B:H B:G B:F B:E
E:F E:G E:H C:G C:H C:E C:F
G:H F:H F:G D:F D:E: D:H D:G
表三、最後各隊所得的勝積分結果
|
|
A |
B |
C |
D |
E |
F |
G |
H |
|
A |
|
13 |
14 |
14 |
14 |
13 |
14 |
13 |
|
B |
17 |
|
5 |
10 |
13 |
13 |
12 |
16 |
|
C |
16 |
25 |
|
24 |
25 |
25 |
17 |
17 |
|
D |
16 |
20 |
6 |
|
25 |
25 |
25 |
17 |
|
E |
16 |
17 |
4 |
5 |
|
18 |
4 |
17 |
|
F |
17 |
17 |
5 |
5 |
12 |
|
8 |
20 |
|
G |
16 |
18 |
13 |
5 |
25 |
22 |
|
22 |
|
H |
17 |
14 |
13 |
13 |
13 |
10 |
8 |
|
|
合計 |
115 |
124 |
60 |
76 |
127 |
126 |
88 |
122 |
|
名次 |
5 |
3 |
8 |
7 |
1 |
2 |
6 |
4 |
|
勝負場次 |
七場全勝 |
五勝二負 |
|
|
三勝四負 |
四勝三負 |
|
六勝一負 |
哇,這個結果太出人意料了吧!?「四敗」的E隊卻是勇得「冠軍」,這真的是對「冠軍」這個名詞絕大的諷刺;「三敗」的F隊得到亞軍;「六勝一敗」的H隊則名列第四;「全勝而無敗績」的A隊呢?竟然只能得到第五名,連前四名都列不上,僅能列在後半部的第一名,合不合理呢?可笑不可笑呢!?
再由這前五名的「勝負場次」來看,「負的場次越多」,「名次竟然越在前面」,沒有「敗北場次為零」的A隊,他們的名次竟然「列於最後面」!?為什麼會有這樣「顛倒是非」的情況發生呢?原因就出在這種計分方式對「小勝隊」極度的「鄙視之」所致!
不用諱言,這種計分方式「有一個」優點,即「小輸算贏」。因為有這項設置,等於在嚴重的警告所有參與者不可以胡搞亂搞,否則若輸得太多時,所能得到的勝積分會越少,甚至會零者。即或自己力有所不逮,也不要讓自己輸得太多而翻不了身。如果自己實力不如人而輸牌,但若能很盡心力而只是小輸,譬如可以得到13勝積分,若與另一隊胡搞亂搞而不知節制致輸到只能拿到2分或以下時,無形中這小輸隊對那個大輸隊而言就「贏」了十來分!這就是設置這項「小輸為贏」的主要用意。
因為有了「小輸算贏」的設置後,相對的對「小贏」就變成「算輸」。為什麼?因為自己雖贏,卻因僅是「小贏」,只能得15附近的勝積分,若與同樣得勝隊卻能拿到24甚至全部25勝積分的隊伍相比,豈不就等於輸了一場?日後這二個贏隊作比賽時,「小贏」的那一隊豈不就要多贏「大贏」隊若干國際序分以上,才有可能追平或追上,起跑點就不在同一條水平線上,怎麼會公平呢!?
也許有人會抗議說,那二個輸隊呢?「大輸隊」與「小輸隊」間的差距還更大些,最多且可達15勝積分呢,豈不是更不公平!?不對,首先要問那個「大輸隊」為什麼會輸那麼多,輸牌本該要自行負責的,豈能怨責他人?
不論是什麼比賽,若「想輸」,實在太容易了,可以「單方面由自己作決定」即可辦到,主控權是掌握在自己的手裡。就以橋牌比賽本身而論:無論在叫牌上、主打上或防守上,只要稍事分心粗疏,不要多,幾付牌下來,就可以讓自己站在「大輸」的那一邊!
但若「想贏」,自己除了要盡力把牌打好,能不能贏,還得看對方肯不肯配合才成,不是自己單方面「想贏就能贏得到的」,而這,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!所以對贏方「必須多贏,才可以得到較多的勝積分」的要求,根本一個「強人所難」的要求,也是一個「非常無理」的要求!對贏方無理要求的結果,就變成這種「小贏算輸」很不堪的局面!
且容在這兒舉一付牌來作說明。設有一付該是四紅心合約的牌,甲隊的南北方拿到該牌時,很順利的叫到且又剛好打到。能不能贏,就看這一牌移送到另一桌去打出來的結果才能決定,可見能不能贏,不能「主動」所能決定的,要與對方相比才可以決定的,是很「被動」的。若另一桌乙隊的南北方也叫到且也剛好打到這個四紅心合約,倒要在這兒請問一下,無論甲隊或乙隊,用什麼東西去贏取對方呢?何況還必須要贏對方越多,才可以得到較多的勝積分?可見這個「贏得越多才可以得到較多的勝積分」的要求本身就很「無理」!「無理的要求」怎麼會對呢?怎麼能用呢?用後的結果就會產生這種不可思議的成績!
現在設乙隊的南北方只叫到三紅心而打成超一,若無身價,乙隊輸250分而合六個國際序分;若有身價時,乙隊會輸到450分而合十個國際序分。這是甲隊在第一桌贏的,還是乙隊在第二桌輸的呢?因為乙隊的輸,才會造成甲隊的贏,可見甲隊的贏,是「被動」的,不是甲隊「想贏而能贏得到」的,不是嗎?若不是乙隊的輸,甲隊能贏得到嗎?所以該對輸方多一些規範是對的。但在這項「勝積分計分方式」裡,好像完全弄反了而不是這樣的設計的,對「贏方的要求」好像要比「對輸方的要求」還多一些,否則怎麼會有「小贏算輸」的情況出現呢?在「牌張分配」、「開叫位置」與「身價情況」都完一樣的情況下,不去責問「輸方為什麼會輸」?若輸得太多時,也不去責問輸方「為什麼竟然會輸那麼多」?卻一味的要求「贏方要多贏」,才可以得到較多的勝積分?這一牌,明明是乙隊叫牌上出了問題而輸的,竟然去責問甲隊為什麼「贏得那麼少」,所以「不能得到較多的勝積分」?可見這項計分方式對贏方的要求是多麼的無理了。
既然「小輸算贏」對輸方很有利,相對的「小贏算輸」對贏方就非常的不利。不用多說,就由上面這張比賽結果的表裡可以看得一清二楚!
因「小贏算輸」的設置而衍生出來的第一個大弊端,就是「全勝隊伍有可能拿不到冠軍」。由上面這張表裡見及,「全勝的A隊」竟然連前四名都挨不上,可見「弊端」的嚴重性!全世界所能作的比賽多得數不清,沒有一種比賽是在「全勝」的情況下「卻不是冠軍」的,只有在橋牌、且還僅是在「多隊同組作循環賽」時,才會發生這種不合乎常理與不可思議的怪現象!
因「小贏算輸」而衍生出來的第二個大弊端,就是「鼓勵弱隊放水」!
「放水」,是一種非常不道德的與不名譽的行為,禁絕之猶恐不及,竟然還「公然」的鼓勵之!這兒說是「鼓勵」,有沒有搞錯啊!沒有,絕對沒有搞錯!就像上表裡最後一場C隊對F隊的那場比賽,如果C隊能好好的打而能拿到「七勝積分」或以上的話, F隊雖與B隊一樣而為124分,但F隊曾輸給B隊,所以名次就會落到B隊之後而落到第三名去了。為什麼會這樣?因為C隊自己成績不好,勝負與他們的名次無關,既可以很輕鬆而又可以很隨便的打打,就讓F隊得到全部25勝積分,硬是把B隊比了下去。這個所謂的「隨便打打」,說白了,就「形同放水」!於是因此而把B隊可能是第二名的,硬是由C隊在B隊手裡搶下來去交給F隊。比賽的勝負最好由自己負責,不要去影響或連累旁隊。像C隊這樣的動作,也許他們真的力有所不逮而輸牌,(若由他們對A、G、H三隊間的比賽僅都小輸來看,這種情況很不像!)卻也不能使人不聯想到「放水」的現象。為什麼讓也許是很清白的C隊要背上這種很不名譽的黑鍋呢?還不是這項「勝積分計分方式」賦予弱隊的權利所致?「放水」問題,防堵都猶恐不及,今竟堂而皇之安置在計分方式裡,這豈不是「形同鼓勵」嗎?,像這樣的計分方式還能用嗎?
因「小贏算輸」的另一種弊端,是「贏固可喜,輸又何妨」而很隨便的態度!怎麼說?設想二隊間第一桌已打完全部牌局,只剩第二桌最後一牌還沒有打完,二隊間的國際序分這時僅差四分而很接近。最後一牌該是二黑桃而超一的牌局,第一桌的甲隊打三黑桃而剛好作成,目前領先乙隊四國際序分,若這一付牌打平,甲與乙所能得的「勝積分」分別為16與14。乙隊如果叫上了四黑桃合約而作成,無身價,可以贏到七國際序分,那時可反勝三國際序分,就變成乙隊可得16勝積分,甲隊得14勝積分。對甲隊,只減少二個勝積分,對乙隊,也只是增加2勝積分而已,增減都很有限;萬一乙隊失敗而失50分,二者合計是190分而合五個國際序分,合計這時乙隊共輸9個國際序分,更只是由原來可能是14勝積分,降為13勝積分;甲隊由原來的16勝積分,增加到17勝積分,增減更只是「一個勝積分」而已。在這種情況下,豈不就形成了「勝固可喜,敗也怡然」,一點波浪都不會發生。二隊根本都沒有要向得勝的方向邁進的企圖心,當然更沒有什麼競爭的火藥味了。這能叫作比賽嗎?這該叫「競爭至為激烈的比賽嗎」?
這種「勝積分計分方式」具備那麼多與那麼嚴重的大弊端,竟然一用就是數十年而不思改善,也算是橋藝界的奇蹟了。
然則該怎麼改善呢?很簡單,目前這項勝積分計分方式不是在勝方得到滿分25分勝積分時,如果輸方再繼續輸下去的話,勝方的勝積分不再增加,只是單方面扣減輸方的勝積分嗎?對,關鍵就在這兒,只要把勝方所能得的勝積分提早到「只要能勝,不管是大勝抑或僅是小勝,都可以得到滿分的25勝積分」即可。經這樣只是「稍事」的修改,所有上面提到的弊端,都可以一掃而空,而「小輸算贏」的精神則依然存在!怎麼說,因為雖僅是小贏,但卻可以得到滿分25勝積分,所以不會再有「小贏算輸」的情況發生;也不會任由「弱隊放水而左右比賽」的情況,因為那時輸方若輸的再多,只是單方面扣減輸方自己的勝積分,對輸方自己不利,再也不能增添贏方的權益;現在15勝積分附近時,也不會再有那種「勝固可喜、敗又何妨」而無所謂的態度了。由於誰也不願意居於輸方,每一隊當都會儘可能而努力的爭相往「勝」的方向走,俾能得到滿分的勝積分!這樣的比賽才會精彩,不是嗎?
或許有人依然會抗議說,贏方有沒有可能也會「放水」呢?有,但不會很多!若真想放水,誰都堵不住!但因為勝方與負方至少會有10個勝積分上的差距,誰都不願意失去這一方面的優勢,何況萬一放過頭,由贏方變成輸方,豈不是痛到心肝裡去而追悔不及?另外,如果原本輸方只能得到5勝積分,現在為了要示好而放成可以讓輸方得到13個勝積分,無形中與自己拉近8個勝樍分之多,豈不是對自己增加競爭的對手與對自己的威脅,有誰會願意這麼作呢?所以要由勝方放水的機會不是沒有,但機率會降低很多。不像輸方,反正自己已與名次無關,樂得作人情而可以大放特放,致嚴重的影響到同組裡其他很無辜各隊的權益,而這,豈是主辦比賽單位所該願意樂見的?
在運動項目裡需要計時的游泳、賽跑等比賽,怕終點裁判用肉眼誤判,為了正確判定名次的先後與維護運動員的權益起見,有時甚至於要動用到「電子錄影」。在橋牌活動裡,如果稍為用心一些,事先規定得清楚合理,要判定名次的先後實在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!只是因為負責主辦比賽單位的工作人員偷懶,才會造成今日這種不堪入目又不合常理的比賽結果!
有人擔心,萬一兩隊的國際序分完全相同而打平時,又該怎麼判斷誰能出線呢?
可以事先列出判斷名次先後的順序即可。今就試著這樣的排列,排列在前面的若能判定出勝負時,排列在後面的就不再比。
1、由得勝的牌局判定之,多者勝、包括不計國際序分的10分牌局也算;
2、由總分來判定之,多者勝;
3、由完成合約所能贏到的磴數判定之,多者勝;
4、由完成不了合約所失的磴數判定之,少者勝;
相信經過這樣一連串的對比而分不出勝負的情況應該是微乎其微。若萬一還真的都一樣,解決之道是:
A、增打若干付牌,牌數由主辦比賽單位事訂定,或逕由雙方自行決定之;
B、簡單的二隊各得20勝積分,這在對其他勝隊得25勝積分來說是比較吃虧的,但仍在小輸者所能得的分數之上。
C、若實在沒有時間作加牌比賽的話,乾脆用「抽籤」的方式解決,當然這完全看抽籤的人的手氣了,這與打牌無關的。該如何較為妥善的解決與取捨,就由主辦單位或當事的二隊自行決定之為宜。
然則勝積分又相同時,名次該怎麼判斷呢?一樣的方式,由二;隊相互遭遇時的勝負來判斷,勝者名次在前,敗者名次自然就落後了。
因為有了這項「奇怪的計分方式」,才會有如表二那種「荒謬又可笑的結果」!
目前所採用的勝積分計分方式「合不合法」呢?因為是在比賽前事先規定,大家都知道而一體遵守,當然「合法」。但合不合理呢?在「理」字上就站不住腳而說不通的,不是嗎?為了避免今後依然會有這種「不合理」的結果產生,身為一個「橋藝愛好者」,自該稍盡微力來提醒有權作修正人士的注意與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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